此外,一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关作出安审决定的过程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往往涉及外交、国防等多个领域,司法机关客观上也无法胜任这样的实质审查工作。
有鉴于此,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确立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了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和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旨在通过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确立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排除了因合法行为害及无辜之情形的适用。
……法律另有规定时,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2] 三、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国家赔偿的责任分配,从技术层面看,其本质是一个侵权法问题,因而对它的探究必须以发达的侵权法理论为依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本条的说明中指出:《民法总则》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马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等追偿权纠纷上诉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向案外人赔偿后向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叶永新和马骏追偿,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关系,与民法意义上的追偿权不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
[33]刘春堂:《国家赔偿法(修订2版)》,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141页。国家赔偿从国家无责任论到法律拟制论,再到全面肯定国家责任的发生史,也揭示了民法规范在国家责任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三、constitution: 从根本法或基本法意义中拓展出的现代意涵 中世纪的constitutio或constitution一词,尽管其所指各不相同,但其言说者的意旨都在主张其所指对象的重要性或者根本性。
[12]constitutio所指法律的权威性,源于创制者的权威性。二是宪法(constitution)由一个含义并不固定的语词演变为一个特定的政治法律术语,它的涵义生成于对一个基本法典所承载的意义的表达。但是,当人们将其称为宪法(constitution)的时候,并非在区分它的指称对象,而是在强调它的效力,塑造它根本性地位。也就是说,它的所指虽不同,但概念上的连接点仍然存在。
{28}[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西塞罗认为,在王政、贵族和平民三种基本的政体形式中,虽然以王政制为最优越,但可能有一种政体比王政制更优越,它乃是由三种良好的国家政体平衡、适度地混合而成的。
例如,17世纪初国会对詹姆斯一世的强制征税是否正当的辩论时[18],1610年下议院议员威廉·黑克威尔(William Hakwill)就把宪法与政体并列使用。正如罗文斯坦所说:一套经过同意的固定规则,既约束权力的持有者也约束权力的受众,是最有效的阻止政治权力持有者滥用政治权力的机制。当北美殖民者把众多文明的政治法律经验和思想观念融合在一个基本的法律实体之时,宪法(constitution)这一专门术语不仅是赋予这个实体一个固定的名称,而且还是它所承载意义的表达。在政治法律上,有时用来指称一种法律,有时用来指称一种政治性契约,有时还被用来指称一种重要的政府文件。
它可能是议会和国王达成的一项政治契约,也可能是一项普通法的准则,也可能是一个惯例。但是,这一宪法概念的生成并不是殖民地人民全新的创造,而是继受与革新的产品。{3}(P.125) 因为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是在英语的政治法律术语的演进过程中获得了现代意义,{4}(P.101)所以人们习惯从constitution一词开始追溯宪法概念衍生的历史。它往往把追溯分两个步骤:一是从现代constitution一词追溯到了古罗马一个拉丁语词constitutio,认定constitutio就是constitution的直接词源,在政治话语中具有某些相同的内涵,它因此往往被后来的人们译作constitution(宪法)。
近代以来,constitution所蕴涵的根本性或基本性内涵呈现出开放性特征,衍生出现代宪法概念具有的—诸如政府组织规范、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等基本意涵。[24]例如1776年10月21日马萨诸塞州的康科德举行的市镇会议的决议中写道:我们认为,宪法应当建立一系列原则,以保障国民拥有和享有其权利和特权不受任何统治者的侵害。
{23}[美]卡尔·罗文斯坦:《现代宪法论》,王锴、姚凤梅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这些词汇具有多种词义,但在政治法律上更多继承了罗马帝国时期constitutio一词的部分含义,对某个或某种法律,或者公认的某些原则的指称。
但自1791年开始法国多部宪法典产生之后,一些宪法被赋予了更多理想的成分,致使18世纪末期以来世界宪法出现经验型和理想型的分野。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在中世纪后期,constitutio一词被欧洲多个民族语言借用,并在该词的基础上派生出多个新词。{20}[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一般来说,一个词语可能具有多种含义即词义,但词语在具体使用时,不可能是将该词的所有词义都包含其中,它可能只是使用了其中的一种含义,那么这个词语就形成一个概念。从它的所指来看是断裂了,但它的部分意涵(如权威性或根本性)并未丧失。
{17}(P.168)查理一世在庭审第二次休庭之机,将他在法庭上未读完的辩护稿印刷出来,公布于众。于是,constitutio就从指称一种政治的体制转变为指称一种具体的法律形式。
{17}(P.188)这些宪法原则,表面看来似乎是历史性的,而实际上都是现代政治理念所塑造的。这表明,在众多的言说中,人们使用了宪法(constitution)这一相同的词语,但不是相同的概念。
{18}[英]博林布鲁克《:博林布鲁克政治著作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它除了仍然可以保留柯克所说的古老习惯规则外,也能把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共和宪制包含其中,还能添加富有时代特征的新理念和新原则。
[23]这些宪法在当时即称之为constitution,它的涵义被确定下来。在古希腊,politeia作为政体的概念较早由古希腊政治哲学家确立。把倾向于民主主义的政体称为共和政体,而把偏重寡头主义的政体排除在共和政体之外。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所有的宪法性法律都是中性的,就如同,比如,规定国家‘国旗颜色或国名的法律都是中性的一样。
在基督教世界,教会从罗马法中借用该词,指代整个教团或某特定教区的教规。从此,现代的宪法概念就基于宪法文本显现的特征或构成要素被确定下来。
{20}(P.104)其后,洛克在政府组织的原理中不仅在政治体制上提炼出权力的分享模式,更重要的是确立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正当关系原则,即被统治者同意的原则。{6}(P.199—200)对于混合政体如何建立,亚氏指出,无论是共和国政体还是混合贵族政体都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取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中而加以平均,第三种原则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择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合。
它之所以具有稳定性,是因为在这种政体中每个公民都被稳定地安置在自己应处的地位,因此不存在可以引起变更的原因,也不存在它可以趋向崩溃和毁灭的政体形式。这一现象使现代本来就复杂的宪法概念世界变得更加纷乱,致使人们在阅读理解或思想交流时不得不用心去辨识众多宪法概念的真正所指或含义。
{15}[美]迦纳:《政治科学与政府政府论》,林昌恒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这套复杂的机制,凝聚在一个法律文本之中,它就是宪法。在印刷稿中除了宣称国王不能被弹劾、自身就是法律的渊源、国王不会犯错的主张外,还辩解说:我拿起武器只是为了捍卫这个王国的基本法、防范那些认为我的权力彻底颠覆了古老政权的不法之徒。17世纪末叶,宪法(constitution)一词逐渐用来指称比较重要的根本法律,尤其是关于政府组织的法律。
如13世纪英国借用constitutio发展一个英语词汇constitution, 14世纪法国借用该词发展出一个constitutionnellei词汇。伴随先前的意义退居幕后,新的意义就生成了。
一、现代宪法概念的古代渊源 在探索宪法概念的渊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作为词语和作为概念的宪法(constitution)作出适当的分辨。按照现代西方学者的说法,这些被称为宪法或根本法的内容,几乎与现代立法机关受成文宪法条款的约束大致相同。
[5] 尽管现代宪法(constitution)从词源上只能回溯古罗马的constitutio一词,但是constitutio所指的意义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更早使用的一个语词或概念politeia。后来,一些王国也仿效着用constitutio指称自己的世俗立法,这一名称仍隐含着强调该立法效力和地位的旨趣。